第一节  财政与税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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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景德镇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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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2年,地方财政收支由中央集中管理,称为供给财政体制。l 953年成立景德镇市级和浮梁县级财政后,由供给财政体制转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在统一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因时、因地制宜,安排发展地方事业,具体执行“集中、统一、计划、纪律”八字方针,按计划规定的收支项目进行预算资金管理,按照财政管理的级次,分为中央、省、市、县级财政,相应建立各级地方金库,结束了统收统支的供给财政体制。这样,市、县财政才正式有了固定财政收人。景德镇的地方财政收人,主要来源:一是企业收人,主要是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二是各项税收,包括工商各税和农业税;三是其他收人,主要是罚款和规费收人。景德镇的地方财政支出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科技文化水平,改善城市面貌等方面。至70年代末,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支出占5507%,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占24%,行政支出占118%。中共以后,景德镇财政支出相应地作了调整,19811991年,全市经济建设支出的比重为5419%,文教科学卫生事业支出的比重上升为2491%,行政支出的比重为1036%。财政管理采取积极发动群众理财,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使财政的路子越走越宽,195l1991年,全市财政收人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完成99亿元。其中1991年的财政收人比l 952(县级财政建立后)增加146倍,年均增长78%,其中工商各税增加184倍,年均增长94%;而同一时期景德镇市工农业总产值增加1876倍,年均递增95%,其中工业总产值增加31倍,年均递增11%。因此,财政收人与工农业生产增长的规模与速度是相适应的。由于财政收入不断增长,19511991年,全市财政支出完成58亿元,其中1991年的财政支出比13年增加105倍,年均递增133%。
   
市财政根据地方政府职能与活动范围,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19501985年,市财政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986l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82%,财政预算内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由1950年的1户,发展到l 985年的45家,其中陶瓷工业24家,机械工业8家,电子工业4家,建材工业5家,轻化工业2家,其他2家。为了更好地挖掘工业生产潜力,19711985年,全市所拨挖潜改造资金8928万元,年平均5952万元,对原有厂房、设备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并积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农业方面,19521985年,全市用于农业的支出478821万元,占财政支出的886%,这对改变全市农业生产面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增长很快,199364074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92%,比1953年增加406倍,年平均递增977%,有力地支持了全市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的发展。1993年,全市财政收入30282万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979%;财政支出21958万元,上交省13957万元,实现收支平衡,略有节系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财政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景德镇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的变革。    1.市财政体制
    1950
年,中共中央、政务院作出了统一全国财经的决策,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景德镇的一切财政收人均上缴浮梁专署,财政支出均由专署按月下拨,年终节余全部上缴。
    l952
年,景德镇市升为省直辖市,从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采取“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财政收人划分为中央及省税收和县()预算收人两大类,地方收大于支的上缴,收小于支的由上级给予补助”的管理办法。景德镇市和浮梁县属收人小于支出的单位,乡()预算一律列人县财政内,由市、县统一支拨。
    1958
年,市、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在财政收人方面,实行划分收人、分类分成的办法:一是固定收人,包括市、县的企事业收人、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其他收人;二是企业分成收人,包括省划归市、县管理的企业;三是调剂分成收人。在财政支出方面,除特殊性开支(如基本建设和重大灾荒救济)由上级专案拨款外,其余按隶属关系由市、县预算安排,年终结余全部留用。由于1958年经济工作中出现“高指标”、“浮夸风”和“瞎指挥”的错误,造成财政收入的虚假,过多地扩大了地方的财权,缩小了中央财政的机动力量。因此,“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只1958年执行了一年。
    1959
年,浮梁县并入景德镇市,省对市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按收支计划实行包干,从支出占收人的比例进行坐文,年终收人大于支出部分按12%上缴省财政,收人不敷支出部分由省政府定额补助,上缴金额扣除补助金额一年一定。各项附加收人一律列人预算统一管理,年终结余由市在下年度自行安排使用。
    l971
年,景德镇市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即年初归省核定收支计划,收大于支部分上交省财政,财政超收留成50%归市级财政,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这一体制一直执行到l 973
年。
    1974
年,景德镇市实行“收人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奖励,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即财政收人按固定比例2%留给市,作为市机动财力,支出包干,超支不补,如有结余留归市使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收人85%上划省金库,市级财政支出由省按核定计划下拨(扣除留归市级的15%部分)l 975年继续执行这一财政体制。
    1976
年,景德镇市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财政收支指标核定后,按收人支出的总额确定留成比例,多收可以多分,少收就要少支, 自求平衡;遇有特殊情况,自求平衡确有困难时,经上级批准,酌减收人指标或者给予补助。这一财政体制执行到1978
年。
    1980
年,景德镇市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有力地调动了各级理财积极性,从而使全市财政年年实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1984年,省委、省政府为推动江西省城市改革,把景德镇市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之一。财政方面,实行“总额分成,一定四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年交省比例为42%,留市比例为58%。
    1985
年,省政府决定从1985年起,对各地、市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但对省批准的已经实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景德镇市继续实行1984年确定的“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但收支基数和上缴数额,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关于按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通知”,规定收支划分范围和第二步利改税以及企事业隶属改变后的收人转移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省核定景德镇市1985
年收人留成比例为58%,收人上缴比例为42%。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90年代初。
    2
.县()财政体制
    1983
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实行以市带县,乐平县划归景德镇市管辖。从l 984年起,景德镇市对乐平县实行“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具体做法是:以l983年的财政收人支出为基数,按照县各项财政收人总额,实行市、县分成,确定分成比例为上交市财政42%,县留成58%。
    1984
年,景德镇市辖4个区都建立了区级财政,设立区财政局。市对区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短收减支”的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根据各区的经济条件及其各项事业的开支情况,由市划分区级财政收支范围,并核定收支和支出基数,区财政按照市划分的范围,积极组织收人,合理安排支出,超收部分市、区按比例分成,完不成收人任务的,要相应缩减支出,自求平衡。从l 985年起,市对区进一步完善了“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短收减支”的财政体制,适当调整了收支包干基数,确定对超收部分,市、区两级按28分成;对没有达到收入基数而影响短文的部分,市、区两级财政按55负担。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90年代初。
    3
.乡()财政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景德镇乡()一级财政并没有建立,只是市、县财政的一个报帐单位。
    1958
年,浮梁县开始试办乡()财政,制定了《乡村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各乡人民政府设有专人负责(即乡村财政会计),办理全乡一切财政收支事宜,并明确乡村财政收支范围。
    1958
年,景德镇市实行人民公社化以后,开始大办公社一级财政,市、县对人民公社实行财政预算包干,采取统一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包干定额,一年一定。包干任务采取以收抵支,收人大于支出部分,即为人民公社保证完成上交的财政收人包干数,收人超过包干任务的,由县社按比例分成。实行这一财政体制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的财政权过多,造成县级财政分散,公社财力过大。从1959年下半年起,改变了人民公社财政管理体制,对人民公社的财政收支不再实行“收人包干以收抵支”,景德镇乡()级财政被取消,乡()财政收人不再成立年度预算,一律按单位预算进行管理。
    1979
年,在古城公社试办了乡()级财政,原则上实行“定收定支,收人上缴,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乡()财政的主要职责是:抓好本公社范围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公社行政经费,扶持社队企业发展等。1980年继续在古城公社试办公社财政,财政体制仍不变,1981
年停办。
    l 985
10月再次在乐平市临港乡试办乡镇财政,19864月正式开展工作,并相继在全市铺开。1987年,全市52个乡镇都已全面成立了乡镇财政。至1993年,全市已发展为53个乡镇财政,当年实现财政收人47274万元,其中上百万元的乡镇13个,收人为3014万元。
   
二、税收概况
   
早在唐代,就在景德镇设立了“博易务”,专管税收等。清代,景德镇设了厘金卡,对应税货物进出检查征收厘金税,开征的税种有矿税、盐税、茶税、渔税、酒税、营业税、关税等。当时的税务机构分为国税机构和地方税机构两类,名称变化较多。民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景德镇的税政也愈加混乱。按当时颁行的税收,可分为货物税(即间接税)、工商税(直接税)和地方税3大类。按财政预算级次划分,可分为中央税、县地方税和省县共有税3大类,开征了近30多个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景德镇市的税务机构几经分合,有所变化,但税务机构总的设置及其职能仍是统一的。遵循“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根据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税务制度。
    1950
1958年,对瓷器征收货物税,税率5%,在执行中对其所得税予以照顾和.减免,还帮助企业加强核算,改进管理。1954年,为促进瓷业均衡发展,对加彩瓷仅就加彩收益征税。1973l 983年,试行工商税,原4个税种简并,税率12%。陶瓷彩绘企业购进已税的胎瓷加彩销售后,原按销售额的12%税率征税,为有利于生产,改为仅就加彩后增值部分计征12%的工商税。l 984年,全市征收陶瓷工商税205l8万元,较1972年翻一番,占全市工商税收的44%。198410月,第二步利改税后,景德镇对专业彩绘企业仍按升值额课税。这一做法得到企业的普遍欢迎,对促进陶瓷彩绘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1986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指定景德镇市税务局就陶瓷产品改征增值税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了扶持陶瓷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对陶瓷工业生产销售的艺术陶瓷按12%征税后,由财政返还7%;“七五”期间,免征国营瓷厂调节税;“七五”期间,国营企业按历55%交纳所得税后,由财政返还20%。这些优惠政策为陶瓷经济的振兴和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创造了有利条件。至1988年,共创税利512l万元,年均递增125%。19831993年,景德镇市累计完成各项税收1994亿元,为平衡财政收支,深化改革,加快建设提供—了资金。工商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82年的6953%上升到9664%。
      
1978年后,根据国家对税收制度的改革内容,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开征若干新税种,1980年开始了涉外税收工作。1981年,按规定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进行了调整。1982年,对全市部分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并开征了能源交通基金和机械、农机等产品的增值税和烧油特别税。1983年试行了第一步利改税,规定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规定税率计算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按利润上缴国家。101日起试行建筑税,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同时开征了牲畜交易税。1984101日起试行第二步利改税,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如将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4种;同时把产品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开征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种地方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改进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的征收办法。适当放宽对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外,其余8个税种都先后公布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及时组织开征。开征—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从l 985年起,对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到1988年年底,全国公布的税种有33种,景德镇市实际已开征了3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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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编者之一徐友华先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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