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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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景德镇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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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景德镇市有革命烈士4957人。现有直系烈属127994296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23户,81人;病故军人家属32户,l06人;现役军人家属2931户,12997人;革命伤残军人464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11107人。景德镇市共有优抚对象4万余人。对此,党和政府从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了鼓励和优抚。
一、优   
    1
.各种优待形式
   
①代耕。这是最早的一种优待形式,即组织有劳力的农民帮助无劳力和缺劳力的优抚对象代耕、代种、代收。代耕方式采取包耕制,在产量上要做到秋收时与一般田地常年产量相等,如有歉收由代耕队负责。1951年,市郊区有优抚对象38户,被代耕土地213亩;浮梁县有优抚对象7l 9户,被代耕土地7557亩。1955年,浮梁县有297户烈军属困难户享受了代耕优待,占全县烈军属总户数的51%,共代耕土地1220亩。由于在代耕方式上建立了“包耕、包产、全乡统筹、齐工找帐”的制度,使产量逐年增加,保证了烈军属的收人。
   
②优待劳动日。从1956年起,将代耕制改为优待劳动日。方法是以农业社全年社员平均收人为基数,不足部分由农业社给予工分补助。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外,这种方式一直延续到1980年。
   
③优待金。l 981年起,将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并对全市的烈军属重新做了评定。当年享受优待的有467户、2267人,发放代待金51071元,平均每户109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优待的水平和规格也不断调整提高。1982年,平均每户177元,比1981年提高了453%。l 983年平均每户1938元,比l 982年提高了10%。1984年以后,农村优待工作改为以乡为单位统筹优待金。到90年代初期,全市两县一区农村各个乡镇,全面实行乡镇统筹优待金,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金额均不低于当地年人均收人的70%,并推行“奖励先进、区别对待”的优待办法。19901991年,全市农村享受优待金的优抚对象有535l(),优抚金额147万余元,1991年每户平均优待金368元。现在,优待金正在由乡镇统筹转向县区统筹,优待工作将逐步走向社会化。
    2
.各类补助
  
为使孤、老、病、残人员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政府对下列6种人员给予定期定量或临时补助: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和老红军;带病回乡,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
    1955
年,对烈军属生活状况进行了划分,对217户、778人分别按甲、乙、丙、丁4个等级的困难状况作出评定。至l 978年,对优抚对象实行各类补助款66003921元,粮l0525斤,棉衣27套。1979年,对上述前3种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定量补助,即农村610元,市区1520元。l 985年起,全市将应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三属”改为定期抚恤,农村每人每月由原来610元提高为2025元,城市由原来的1520元提高到3540元。原已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中,不符合改发期抚恤条件的,仍保留其定期定皇补助。到1991年,享受定补数1946人,生活补助费70200
元。
    3
.烈士褒扬   
   
景德镇市(不含乐平)的革命烈士共有1673人。其中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1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529名,抗日战争时期22名,解放战争时期28名,抗美援朝战争时期38名,对越自卫反击战时期1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44名。党和政府对这些革命烈士均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给予褒扬。1954年,景德镇市开展了烈士生平事迹的调查,共收集到244名革命烈士的事迹材料。市优抚委员会、烈军属委员会决定将景德镇市分散在莲花塘、十八渡、河西、韭菜园、新厂等地的革命烈士遗骨集中迁葬莲花塘,并将烈士姓名镜刻在石碑上。从l 9491959年,浮梁县先后在县属各地修建了墓、碑、塔8座,以褒扬革命烈士的丰功伟绩。90年代,景德镇市主要的墓、塔有沙陀山革命烈士公墓、袁家山革命烈士纪念塔、程家山革命烈士纪念塔、鹅湖革命烈士纪念碑、站鱼山乡汪家村革命烈士纪念塔和荷塘童坊村革命烈士纪念塔6座。此外,每年还组织共青团员、青少年以及在校学生到烈士墓、塔进行凭吊,以缅怀英烈。
二、抚   
     1
.牺牲病故抚恤
   
根据国家规定,地方政府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进行抚恤,还对他们的家属发放一次性的抚恤金。抚恤标准,不同时期有所不同。19521986年,进行过6次调整。19491959年,市、县共发给l 500多名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追恤金97500余元。1991年,发放牺牲病故的家属抚恤费14400元,共121户、483人。
    2
.残废抚恤
   
这项抚恤是国家对革命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残废人民警察和参战残废民兵、兵工的生活费补助。1951年,景德镇市首次开展革命残废人评残工作,共有28名,发放抚恤金2396元,抚恤粮4225斤。1955年国家内务部颁发了《几项抚恤标准》,对革命残废军人,按残废等级定期发放抚恤金。这个标准后经多次调整。90年代初期,执行的是1988年实行的新标准。1991年,发放革命残废人员抚恤金10500
元。
 
三、优抚服务组织网络化
   
在发展和完善群众性的优抚服务组织中,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优抚工作。全市普遍建立了优抚服务组织436个。其中,65个乡、街道已全部建立优抚服务站,村委会、居委会普遍建立了优抚小组,大中型企业建立烈军属荣誉军人服务中心54个,使全市优抚服务组织网络化。这些服务组织在帮助解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军属就业、住房、子女人托问题以及日常生活困难方面,做了大量具体工作。1990l 991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参加服务活动的约有5万余人次,办实事、做好事6300余件。
 
四、军人安置
  1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
年,复员军人安置领导机构“景德镇市复员委员会”成立,负责全市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随着军队离休干部人数的增加,1982年设立“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在安置方法上,对城镇退伍军人坚持贯彻“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根据表现、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农村退伍军人,主要是积极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和使用。1991年共安置606人,其中就业563人,回乡43人。从复、退军人安置变化的情况看:一是安置的人员比50年代初大大增多;二是城乡安置比例有了新的趋势,由以前主要安排回乡向着以安排城镇就业方面发展。
    2
.军地两用人才
   
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地方政府就把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重点,放在开发使用两用人才上。主要做法是:一是由县、区会同科技部门对复、退军人进行实用技术和科学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致富本领。19831988年,共办各类培训班46期,培训两用人才303名。当时,乐平县被评为全省两用人才先进县。二是成立了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1985年,本着农村复、退军人“进城后农不转非”的原则,首先向市公交公司推荐14名农村籍复、退军人开公共汽车;1987年又介绍l 7名复、退军人到省汽车运输公司做驾驶员。这样既解决了驾驶员短缺问题,又节省了培训经费。三是大力扶持复员、退伍军人搞农业开发。到1988年,全市有各种专业户281户,经济联合体51个。洪源乡退伍军人凌术林担任红砖厂厂长期间,大胆改革创新,获全国军地两用人才先进个人的称号。乐平县12名退伍军人联合起采办林场,承包荒山1000亩,成林200亩,幼林800亩。自l 983年对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和使用以来,在1925名退伍军人中,已开发使用1378名,占72%。        3.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2
年,安置14户,其中团职6户,营职8户。政府专门在广场东路莲花山征地20余亩,筹建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区,共3幢、12套。1984年这些离退休干部全部住进新区。1986年,专设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全市先后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8户,其中师职2户、团职14户、营职2户,并对随迁家属5人办理工作调动,子女3人转学、3
人就业,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在生活待遇上,为部队离休干部办理了《市区免费游览证》、《物资优先供应证》、《优先就医证》,配备了双排座车和小轿车各1辆,为老干部的学习、活动和生活提供了方便;每年为团职以上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分类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老干部到外地参观休养。1988年,干休所被江西省民政厅授于先进单位光荣称号。19871991年,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11套、军供站1个,安置离退休干部5人。对他们的安置,基本上做到了军队、地方、个人三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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