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婚
姻
1949年以前,景德镇市的婚姻多数是凭父母之命、媒约之言而结合的,婚姻的双方都是被动地接受家人的安排,自由恋爱者很少。婚嫁的礼节也比较繁琐,一般婚姻都要经过相亲、提亲、换贴、订亲的过程。联姻的范围比较小,有就近联姻、门当户对、亲上加亲的婚俗。只要举办婚礼后,婚姻就得到了社会的承认,一般都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婚礼的费用、形式也都随家境而定,但大多数婚礼都采用拜天地形式。一旦结婚,离婚的也比较少。
1949年以后,随着《婚姻法》的颁布和深入,全市城乡都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先是由区人民政府办理;撤区并乡后,城区由街道办理,农村由乡人民政府办理,由民政部门印发结婚证书。严格执行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原则,反对买卖婚姻,反对近亲结婚、跪拜天地、互换字帖等旧的婚嫁习俗,提倡健康、文明的形式。1950~1985年(缺1966、1969年的资料),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6088l对,准予离婚3960对。其中。l
950年5月《婚姻法》公布到1952年年底,共受理婚姻纠纷案733件,占1645件民事案件的45%。
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婚姻方式也乘隙而入,旧的婚姻习俗有所抬头,买卖婚姻、早婚早孕、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大肆挥霍浪费等现象时有所见。1991年9月,对437对已婚夫妇调查,其中368对履行过结婚登记手续,占调查人数的84.2%;未经过结婚登记的69对,占调查人数的15.8%。离婚率也呈上升趋势,1989年2054件民事案件中,离婚案1236件,占60.17%;1990年离婚案133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2150件的62.28%;1991年离婚案1466件,占民事案件总数2240件的65.45%。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末以后,中老年离婚案不断增加,到1991年,珠山、昌江两区审结的离婚案中,中老年离婚案占31.4%。
二、家
庭
1.家庭结构的基本情况
在50、60年代,人们以多代同堂为兴旺、福气的象征,所以家庭结构以隔代主干家庭为主。现在景德镇市家庭结构主要以核心家庭为主。通过对486户居民的抽样调查表明,核心家庭有314户,占64.6%;隔代家庭有13户,占2.7%;由两代或两代以上已婚家庭成员组成的主干家庭,共63户,占12.9%;而未生育子女的夫妇家庭和子女成年后离开家庭只剩夫妇两人的夫妇家庭,分别有17户和3l户,占3.5%和6.4%;由离婚的父亲或母亲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单亲家庭有4户,占0.8%;由家庭中任何一代含有两对以上夫妻的联合家庭有6户,占1.2%;只有一个人的单身家庭有18户,占3.7%;其他类型的家庭有20户,占4.1%。
2.家庭的人口结构
据统计,l
916年平均每户6.68人,1940年平均每户8.02人。l
949年以后,景德镇市平均每户人口数仍居高不下,直到80年代后期,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贯彻,夫妇家庭和主干家庭不断增多,景德镇市平均每户人口的数量才逐年下降。平均每户人口数,1988年为3.59人,1989年为3.57人,1990年为3.56人。据199.2年9月对488户居民的抽样调查表明,家庭平均人口为3.7人,其中男性为l.9人,女性为1.8人,平均年龄33.2岁3平均每户在业人数为2人,其中男性为l.1人,女性为0.9人。家庭结构也以核心家庭为主,平均每户夫妻对数为1.0,代数为2.1。这表明景德镇市现有家庭结构已发生了重大变化。
3.家庭成员的文化结构
经过对7岁及7岁以上家庭成员的调查结果表明,在1631名调查者中,文盲152名,占9.3%,其中男性为38名,女性为114名;具有初小文化程度的257名,占15.8%,其中男性为136名,女性为121名;具有高小文化的l
93名,占11.8%,其中男性为99名,女性为94名;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的537名,占32,9%,其中男性299名,女性238名;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287名,占17.6%,其中男性为151名,女性为136名;具有中专文化水平的66名,占4%,其中男性为35名,女性为31名;具有中技文化水平的18名,占1.1%,其中男性为8名,女性为10名;具有职高文化水平的4名,占0.2%,其中男性为3名,女性为1名;具有大专文化水平的73名,占4.5%,其中男性为50名,女性23名;具有大学本科文化水平的41名,占2.5%,其中男性30名,女性11名;具有研究生文化水平的3名,占0.2%,3名全为男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