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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
1.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
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景德镇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浮梁旧地方法院,定名为景德镇市地方法院。8月,根据江西省赣东北行署训令,景德镇市地方法院归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领导,并承担浮梁专区司法工作,为浮梁专区各县上诉法院。1950年6月,景德镇市晋升为江西省直辖市后,市人民法院的各项业务归江西省高级法院直接领导。1955年3月开始,法院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l
960年6月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成立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初期两院合署办公,交叉审理一审、二审,至1963年两院分开办公。1968年,实行军事管制;同年9月,撤销两级人民法院。1972年10月恢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至今。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刑事一庭、刑事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业余法律大学分部。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市辖乐平市、浮梁县、昌江区、珠山区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正副院长、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和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195l年3月组建,当时称人民检察署,为市人民政府所辖机构。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组织法》颁布后,市人民检察署于11月更名为市人民检察院。l
960年9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均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机关处于停顿状态。l
968年2月,实行军事管制;9月,市检察院被撤销。l
978年9月21日,恢复市人民检察院,一直至今。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政治处、纪检组、刑事检察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控告申诉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法纪检察处、技术侦察处、驻税务检察室、驻农业银行检察室、驻金融检察室。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及市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均建立检察委员会,其成员为正副检察长及处室主要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报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余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与业务活动
1.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与业务活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市人民法院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和经济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发挥了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 加强了刑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1987~1992年,人民法院按照“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28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4567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1735人。依法严惩了一批杀人、重伤、抢劫、重大盗窃、流氓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治安的犯罪分子,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气焰,充分显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巨大威力,促进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②
加强了经济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提供保障。1987~1992年,市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重点放在厂矿企业,尤其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及乡镇企业经济纠纷案件。全市法院执行异地经济纠纷案件229起,为景德镇市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860.5万元;共审结一审农村承包纠纷154起,标的额13.5万元。依法维护了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权益,保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个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③
加强了民事审判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1987~1992年,认真贯彻《民事诉讼法》,对审理的民事案件适时依法作出判决,及时为民排忧解难,并根据自愿原则,做好调解工作,增强公民间的团结和企业间的协调,促进安定团结。5年中共审理一审民事案件9572起,比前5年上升131.5%,其中离婚案件占半数以上,居于首位。
④
加强了行政审判和告诉申诉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自1991年设立行政审判机构以来,全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同时,在行政审判中严格办事,实事求是,公正无私。1991年受理行政案件2l件;1987~1992年全市法院共处理群众来信14028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4681人(次),办理上诉、抗诉案件1127起,减刑案件1171起9假释案件46起,申诉复查案件25l起。
⑤ 加强了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根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市法院把加强执行工作列为工作重点,摆到突出地位,相继建立了执行机构,配备了专职干部。199l一1992年,共执行案件79l起,执行金额855.3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及业务活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市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按照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方针,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其主要职能是:
①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1987—1992年9市检察机关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在“深入”上下功夫。5年中,共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508起,立案侦查356件422人,侦查终结338件402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79件225人,免予起诉151人,撤案23件2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48万多元。
②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87—1992年,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重点打击了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进行提前介入。5年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5067人;审查、批准逮捕了475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3012件5810人;已审查起诉2384件4538人;对10l件重、特大刑事案件进行了提前介入。
③注重法纪检察工作。全市检察机关严肃查办“侵权”、渎职犯罪案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民主、自由权利不受侵犯。l
987—1992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86起,立案侦查126起,其中重、特大案件37起。
④加强对监管改造工作的监督。l
987—1992年,主要加强了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场所执行法律政策情况的监督。5年来,共进行日常检察2275人(次),提出检察建议133次,办理劳改犯又犯罪案件21件37人,打击了牢头狱霸和狱内犯罪活动,维护了监管改造的正常秩序,推动监管改造场所依法文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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