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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出口体制的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国家级出口公司统一对外经营阶段、景德镇分公司自营出口阶段、多口岸多企业竞争出口阶段。
一、1979年前的国家总公司统一对外经营体制
1979年以前,景德镇陶瓷出口实行的是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统一对外经营体制。那时景德镇陶瓷主要通过上海口岸出口。每年的出口量约7千万件。出口的品种和数量及其收购价格都由国家公司确定,地处景德镇的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按计划分配生产任务到各陶瓷工厂,各工厂根据下达的任务安排生产计划,组织生产活动。生产的产品基本按国家公司确定的收购价格调拨,这种价格一般不大变动。有时景德镇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和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也参与收购价格的制定,地方参与制订收购调拨价格的依据主要是工厂制造成本的高低加合理利润。在这种体制下,工厂不直接了解国外市场的变化,不知道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对外出口价格和在国外的反映。反过来,由于工厂按计划组织生产,其计划生产量一般都要留有余地,加上工厂一般不能停产,生产余量更大。而对余量,出口部门一般必须收购,按以产定销习惯一方面作库存备销,另一方面准备下年度对外推销出去。这一切活动,都在计划下安排、实施,与国外市场存在相当大的脱节,其结果,是许多产品积压在国家口岸仓库里,占用国家大量资金。如1978年,国家收购陶瓷10548万件,但实际出口当年生产的产品数量只有3904万件。产销脱节十分严重。因此,首先改变国家公司直接经营的出口体制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1979年到1987年的地方分公司自营出口过渡性体制
为了理顺国家出口与地方出口的关系,1979年11月29日,经国家有关外贸部门同意,由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文在景德镇设立“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江西省陶瓷分公司”。当时的分公司,业务由公司和江西省经贸主管部门双重领导,财务与总公司统负盈亏,人员编制计划由省经贸主管部门核定和管理,公司领导干部由景德镇市委任免;为正县级规格的企业。分公司有自营出口权。分公司设立后,经过艰苦努力,对促进景德镇陶瓷出口发挥了较大作用。分公司成立后的几年中,景德镇陶瓷出口有了较大的增长,出口创汇由1978年的1756万美元,到1982年增长到3103万美元。但1983年开始,受外贸“三压一降”政策的影响,出口下降。一度降幅较大。如1985年降到2005万美元。后来,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恢复,出口又有所上升,如1986年,出口创汇额上升到2500万美元,1987年为2600万美元。
三、出口公司自负盈亏和多口岸多企业竞争出口体制
分公司自营出口的开始阶段由于财务上实行的是与总公司统负盈亏体制,实践中出现总公司严重亏损的现象。于是,总公司试行对包括江西分公司在内的全国各分公司财务脱钩体制。从1988年1月起,地处景德镇的“江西省陶瓷分公司”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财务脱钩,开始自负盈亏。试运行后,于1990年分公司独立,改名“江西省陶瓷进出口公司”,财务与江西省经贸厅挂钩。省经贸厅对公司考核创汇总额、收汇率、出口成本和利润四项指标。1991年增加到五项指标,增加对上交外汇额度指标的考核。1993年,公司财务体制进一步下放,至此,公司名称虽末变,仍为“江西省陶瓷进出口公司”,但公司的人、财、物实际上都已由景德镇市管理了。景德镇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公司主要考核创汇额、收汇率和利润三项指标。其中对利润指标的考核显然已包含对成本的考核。
在对作为出口主渠道的国营“江西省陶瓷进出口公司”进行体制改革的同时,整个国家外贸体制发生着更广泛的变革。这种变革的主要特征,是由封闭型、垄断型向开放型、竞争型变化:景德镇陶瓷产品的出口,由过去一个口岸向多口岸转变,由过去一个出口公司(总公司或分公司)垄断性经营,逐步向众多企业都可出口经营转变。在出口口岸方面,过去主要通过上海一个口岸出口,后来,天津、广东都有大量景德镇陶瓷出口,随着边贸的开放,景德镇陶瓷出口几乎涉足全国所有口岸。在经营出口瓷企业方面,原来只有出口公司一家有出口经营权,1992年3月,新建景德镇瓷厂已申请到自营出口权。此后,景德镇市经贸局下属进出口公司,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以及不断涌现出来的合资陶瓷企业,都拥有自营出 口权。尤其是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被批准自营出口后,由于该公司从1993年开始,允许下属各陶瓷生产工厂充分使用公司的陶瓷自营出口权,从而标志着景德镇10多家陶瓷生产骨干工厂都可以借助自营出口。不过,由于各瓷厂出口业务不熟、对外贸易人才奇缺、国外客户的建立也需要有一个较长交往时期,因而,至1993年底止,景德镇陶瓷出口“源头”虽然分流,但主渠道仍然是“江西省陶瓷进出口公司”。1993年,该公司一家出口约2千万美元,加上其他口岸的转口,全市陶瓷出口约4千万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