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艺陶吧加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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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景德镇和兴陶瓷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为传播体验顶尖中国古典陶瓷艺术和现代陶艺,满足用户的需求,不断拓宽市场,确保景德镇和兴陶瓷研究所陶吧特许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特推出“和艺陶吧加盟特许经营计划”。

第二条 鉴于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故吸收其为特许经营计划成员。

第三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 合同宗旨

第四条 签定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和艺陶吧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 签定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六条 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权利。

第三章 保证条款

第七条 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八条 乙方保证其用于陶吧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陶吧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 合同有效期、有效区域及特许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有效。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内陶吧______________系列服务和产品___特许经营权,并归属__________统一管理。

第五章 特许经营收费及商号使用权限

第十一条 鉴于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支持,甲方免收乙方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二条 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加盟金_____元。

第十三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和艺陶吧”商号。上述商号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乙方权利

第十四条 乙方享有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陶吧___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 乙方享有甲方80%_结算价作为购货基准价。

第十六条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利对因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七章 甲方权利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考核及业务管理,对乙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其期限整改。

第十八条 甲方有核定服务收费和商品市场价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计划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如乙方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证照,或未达到甲方标准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时,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第八章 甲方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维护乙方经营权益,不在乙方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另设特许经销商。

第二十七条 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及经营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必要的经营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陶艺材料,保证产品货源的供应并按约定期限交付产品。

第三十条 向乙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并指导陈列,确保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和乙方销售。

第三十一条 定期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必要的服务工具、导购员和服务技工服装以及部分助销品和一定的广告支持。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定期组织乙方业务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活动,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乙方业务人员,甲方应给予直接的表彰和适当的鼓励。

第九章 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必须在限期内结清帐务。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自行或被迫宣告破产,在结清帐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七条 乙方不按规定足额交纳加盟费,或不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及义务,本合同将自动失效,双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内的任何权利、义务和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则在合同期满时,有优先续约权。

第十章 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一切带有表示“和兴”有关的标记,均属于甲方产权归属所有。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注册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标记,亦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记进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

第四十三条 若乙方违反第五十五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自乙方执行第十二条规定后自动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此前甲乙双方所签有关合同一律废止,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订补充,经双方认可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诉请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文本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壹份。

第四十八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其它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未尽事宜,参照金锋自动化仪表市场部有关营销管理规定执行。

 

 

甲方:景德镇和兴陶瓷研究所

法人代表:柳慧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新村北路华龙公寓

电话:07988526984 传真:07988299633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

电话:                           传真:

开设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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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mail:  myart@yahoo.cn     csio2net@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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